为进一步规范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操作规范。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由备案和信息公布环节构成。
一、备案
(一)形式审查。
1. 备案表中“产品名称(体外诊断试剂为产品分类名称,以下同)”、“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应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和相应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相应内容一致。其中,产品名称应当与目录所列内容相同;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应当与目录所列内容相同或者少于目录内容。
2. 所提交资料项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备案资料形式要求。
3. 证明性文件是否在有效期。
4. 境内备案人备案表中的备案人名称、注册地址是否与企业营业执照一致。
5. 境外备案人备案表中的备案人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规格型号是否与境外证明文件一致。
6. 境外备案人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中的委托、承诺内容,与备案内容是否一致。
(二)备案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备案资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当场予以备案,并提供备案人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的备案凭证。
(三)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四)对备案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备案,并告知备案人同时说明理由。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本部门档案管理程序对备案资料予以归档。
二、变更备案
(一)形式审查。
1. 如涉及产品名称、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变更的,变更后应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和相应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相应内容一致。其中,产品名称应当与目录所列内容相同;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应当与目录所列内容相同或者少于目录内容。
2. 所提交资料项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备案资料形式要求。
3. 证明性文件是否在有效期。
4. 境内备案人的备案人名称、注册地址是否与企业营业执照一致。
5. 境外备案人的备案人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规格型号是否与境外证明文件一致。
6. 境外备案人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中的委托、承诺内容,与备案内容是否一致。
(二)变更备案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变更资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予以接收。
(三)医疗器械变更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变更备案的,应当告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本部门档案管理程序对变更备案资料予以归档。
三、信息公布
对备案的,由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其网站公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信息表。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定期报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将行政区域内备案信息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对变更医疗器械备案的,由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变更情况登载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信息表变更情况栏中。报送信息要求参见本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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